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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通——从普通话开始

2018-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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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继续坚持普通话的法定地位,贯彻“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的工作方针,加大行政力度,争取在二十一世纪初的3~5年内,使普通话基本成为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语言和城镇学校的校园语言,教师和学生基本达到规定的普通话等级。

第二,继续坚持规范汉字的法定地位和汉字简化的方向,不断提高教育教学用字的规范化水平,各级各类学校的教材用字、教学用字、环境用字要符合国家颁布的规范标准和要求,用字不规范的软件产品不能进入教学领域,对学生加强写好规范字的训练。
第三,继续坚持《汉语拼音方案》的法定地位,小学要加强并改进汉语拼音教学,扩大汉语拼音使用范围,使学生从小熟练掌握汉语拼音。
第四,努力发挥语文教学主渠道的作用,提高学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应用能力。义务教育阶段要完成学生说好普通话、用好规范字的任务,非义务教育阶段要继续巩固提高,各级各类学校都要注重提高教师和学生的语言文字素质。
十二、汉字的规范和标准主要有哪些?

1955年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

1956年1月由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方案》。
1976年9月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修订的《中国人汉语拼音字母拼写法》。
1977年7月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和国家标准计量局联合发布的《部分计量单位名称统一用字表》。
1983年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和国家出版局发布的《汉字统一部首表》。
1986年10月由国家语委发布的《简化字总表》。
1987年3月国家语委、中国地名委员会、铁道部、交通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地名用字的若干规定》。
1988年1月发布的《现代汉语常用字表》。
1988年3月国家语委和新闻出版署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
1988年7月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家语委发布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
1990年3月国家语委和国家新闻出版署修订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
此外,还有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标准近20件。
十三、以规范汉字为公务用字指的是什么?

以规范汉字为公务用字,是指国家机关的所有公文、印章、标牌、标示牌、指示牌以及公务用名片等,均应依法使用规范汉字。

十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所称的“公共服务行业”主要是指哪些行业?

主要是指:商业、邮电、文化、铁路、交通、民航、旅游、银行、保险、医院等行业。公共服务行业的职工在工作中应当以规范汉字为服务用字,提倡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贯彻执行。

十五、公共服务行业应在哪些范围内必须使用规范汉字?

公共服务行业的公文、公章、名称牌、票据、报表、标牌、指示牌、说明书、电子屏幕、广告、宣传材料、公共场所设施的标志牌以及企事业组织名称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需要加注汉语拼音的,应书写在规范汉字的下方,汉语拼音的拼写要符合《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的规定。

十六、《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所称公共设施包括哪些?

公共设施包括:山、川、河流等地名标志,行政区划名称标志,居民地名称及路名、街名、站名、建筑物名称标志,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标志和企业事业单位名称。

十七、国家推行规范汉字是否要废止或者消灭繁体字、异体字?

汉字规范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国家推行规范汉字,并不是要废止或者消灭繁体字、异体字,也不是要求在所有的场合都不能使用繁体字、异体字,而是把繁体字、异体字的使用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以内。这是我国繁、简字使用的一贯政策。

十八、实现计算机用字的规范化,需要哪几个方面通力合作?

实现需要计算机控制的规范化,需要以下三个方面通力合作:一是政府主管部门(如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信息产业部和新闻出版署)切实负起责任,尽快建立起有效的计算机汉字库自行审批制度和信息技术产品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种新设计的印刷字体、进口汉字库以及信息技术产品的管理监督,杜绝各种字形不规范的软件、硬件进入市场;二是从事计算机汉字库自行设计、制作和软件开发的单位及工作人员要增强法制观念,严格遵守国家已颁布的字形标准,不能以牺牲国家现行汉字标准为代价单纯追求某些字体的新异,确保凡投入市场的信息技术产品的字形须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三是各地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和技术监督机构应当加强计算机用字情况的监督检查,逐步建立起有效监督的管理机制,并及时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情况。总之,要从源头抓起,把住进口渠道,堵源截流,标本兼治,切实加强对计算机汉字库自行设计和研制技术以及信息技术产品的管理,逐步使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十九、我国现行法律有那些对语言文字使用的内容有规定?

在《商标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对商标广告,商品名称,店堂告示,广播电影电视,出版物,计算机网络的用语用词的内容问题都做了比较详尽具体的规定。

二十、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设汉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六条规定: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在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中,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师范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应当使用普通话。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幼儿园,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消除文盲教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在少数民族地区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教学,也可以使用当地各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第三条规定: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填写。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同时使用本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二十一、语言文字的管理工作如何开展?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对语言文字的管理和监督作了如下规定:管理权限的划分原则是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筹管理,与行业管理、地区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语言文字工作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光靠国家语言文字主管部门来管理是不行的,有关部门必须各司其职,条块结合,齐抓共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国家语言文字主管部门和地方语言文字主管部门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其他有关部门都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执法部门,负责和监督法律的实施。
二十二、我国对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设立了什么奖项?

我国曾多次对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者进行表彰奖励。到目前为止,国家先后四次对有突出贡献者进行表彰奖励,时间分别在1986、1992、1995、1997年。

我国还设立了“中国语言文化友谊奖”这是教育部专门授予世界各国汉语教学、汉语研究、介绍中国语言文化以及为增进同中国人民友谊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友人的奖项。
二十三、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是否必须经著作权人许可?

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享有的其他权力。

二十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对广播影视用语用字有何规定?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成为全社会推广、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榜样。广播影视应使用合乎普通话语音、词汇、语法规范的普通话。应当避免读音差错,普通话异读词的读音以1985年颁布的《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为准,不能在普通话播音中夹杂使用方言和外语。电影、电视剧中扮演领袖的演员在剧中一般也要讲普通话。如因剧情需要,使用某些方言,也不宜过多。使用方言的电影和电视剧的数量要有所控制。广播影视中的外来词应当按照普通话的音译读,外国的人名、地名也应按普通话的音译读。

影视屏幕的印刷体厂名、台名、制作单位名称和栏目名称、片名、字幕、演职员表、广告等要是使用规范汉字,不能使用已经简化了的繁体字、被淘汰了的异体字和不规范的简化字。应当消灭错别字。简化字以1986年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为准。需要加注汉语拼音的,应书写在规范汉字的下方,使用汉语拼音要拼写正确,要分词连写,汉语拼音的拼写要符合《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的规定。
二十五、国家对广告用语用字主要有那些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1月15日下发的《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用语应当清晰、准确,用字应当规范、标准,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不良文化内容;应当是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广告中如需使用汉语拼音时,应当正确、规范,并与规范汉字同时使用;广告中数字、标点符号的用法和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报纸和有关规定;广告中成语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引起误导,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广告中出现的注册商标定型字、文物古迹中原有的文字以及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企业字号用字等,应当与原形一致,不得引起误导;广告中因创意等需要使用的手书体字、美术字、变体字、古体字,应当易于辨认,不得引起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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